甘肅省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由甘肅省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受甘肅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對甘肅省律師隊伍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甘肅省律師協會成立于1984年,經甘肅省民政廳登記注冊,截至2015年有團體會員322家,個人會員2757人。
甘肅省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承擔省內律師的行業管理工作;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組織律師進行業務培訓;對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活動;調解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按照章程規定對律師進行獎勵或者處分;為會員提供業務信息資料;開展律師文化體育活動;舉辦律師福利事業;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下達的任務。
會 長:尚倫生
名譽會長:趙榮春
副會長。黑w 耀 王祖國 王金貴 田順舟 劉吉穎
常務理事(29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 森 王亦農 王金貴 王建華 王春梅 王祖國 王朝暉 王景遠 甘 鋒 田順舟 劉吉穎 孫 賡 蘇海軍 李文閣 李張發 李治軍
楊 軍 楊永明 張 !∩袀惿≮w 耀 趙慶華 袁振林 徐 進 董武斌 雷 聲 管 !∽T永良 魏家林
理 事(61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馬成禎 馬初強 王 杰 王 森 王文燦 王亦農 王金貴 王建華 王春梅 王祖國 王朝暉 王景遠 甘 鋒 石金星 田順舟 白天保
白貴明 呂民國 朱興俊 朱愛軍 劉 偉 劉吉穎 劉臨慶 許大川 孫 賡 孫俊濤 蘇海軍 李 昀 李文閣 李志忠 李張發 李秉旺
李治軍 李建國 李養紅 李曉敏 楊 軍 楊永明 辛建存 張海...
監事長。 朱萬潤
副監事長:李興祿
監 事。 趙雪紅 竇占國 王 力
案件事實
2017年7月張某駕駛小型轎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被某公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攔截,經檢查該車輛逾期未年檢,未粘貼檢驗標志,某公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以該車輛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由,當場將車輛扣押,但當場未開具扣押憑證,且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對張某身體有強制扭送行為,至張某身心受到一定損害。第二日張某向警務督察機關投訴后某公安交警大隊向張某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于數日后將扣押車輛發還張某。張某不服某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行政強制措施。
律師意見
張某的訴訟委托代理人是甘肅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磊。趙磊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某公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在作出扣押車輛決定后,沒有當場出具扣押憑證不符合程序規定要求,屬于程序違法;某公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對張某人身采取的強制性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某公安交警大隊之后開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所引用的法律規定中,并沒有扣留機動車的規定內容,當屬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采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撤銷了該行政強制措施。
案件釋法依據和重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本案中,某公安交警大隊沒有證明其第一日扣押車輛,第二日才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的合法依據,其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的法律規定沒有當場應當扣押車輛的內容。人民法院以某公安交警大隊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撤銷某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正確的。
普法教育的意義
行政執法不僅要求程序合法,還要求實體合法。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執法權時,首先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方式、方法履行職責,只有對法律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才能予以處罰,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得任意處罰或類推處罰。其次,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不僅要有實體公正意識,還要有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的意識,不但要考慮執法的嚴肅性,也要充分維護被處罰者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使每一位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執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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